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33号
宏升(清远)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29916370
法定代表人:苏力贵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界牌村)内
宏升(清远)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熔炼炉旁的空地上堆放的捆状包装物上夹杂有废电路板以及装有电子元件破碎料水泥制团的油漆桶与捆状包装物混合堆放;你公司有约0.6吨熔炼炉产生的炉渣露天堆放;你公司有约30吨高温煤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废电路板、电子元件破碎料等危险废物混入捆状包装物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未建设贮存场所对熔炼炉产生的炉渣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3、高温煤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4月3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2019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马中(清远)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意见一份;
证据六:关于“新马中(清远)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宏升(清远)金属有限公司”的意见一份;
证据七:验收意见两份。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6号)送达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公司未建设专门的场所贮存废电路板、电子元件破碎料等危险废物,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4万元),并责令你公司建设专门的场所对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贮存。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公司未能建设贮存场所对炉渣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4万元),并责令你公司建设贮存场所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露天堆放高温煤的行为未造成污染后果,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万元),并责令你公司对高温煤进行密闭贮存。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拾万元(10万元),并责令你公司:建设专门的场所对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贮存、建设贮存场所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对高温煤进行密闭贮存。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