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36号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722848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
公司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海伦湾花园项目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9日22时20分,洲心街环监办对你公司正在建设的海伦湾花园工地检查时,该工地有工人使用挖土机(两台)正在挖泥土,有3台汽车正在装泥土,正在进行产生高噪声的工艺。你公司不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批准时限施工,洲心环监办执法人员现场立即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批准时限施工。
2019年5月23日22时10分,洲心街环监办再次对你公司正在建设的海伦湾花园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5号楼施工现场有3台运输混凝土的汽车、2台输送混凝土的泵车,约有30个工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有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9日、5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
证据二:2019年5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环境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通知书》(城区环限改字〔2019〕003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证据四:委托授权书一份;
证据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清城审批环噪许〔2018〕13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二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作业时间。”和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罚告字〔2019〕42号)及2019年6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排放施工噪声。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朱力祺 吴春刚 电话:0763—393979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