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5号
广东恒兴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N02D6Q
法定代表人:尹卓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田龙二队17号自建商品房首层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田龙二队17号的广东恒兴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放店前的轮胎式装载机正在使用,且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排放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6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0年6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清府〔2018〕40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27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至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2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