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2号
清远市润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64368725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盈富工业小区(G1300543*1地号)
清远市润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复合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UV光解设施大部分灯管损坏,碱液喷淋水泵损坏停止运行,没有及时维修;
2.部分废边角料露天堆放约1吨;
3.没有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三项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在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12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固废露天堆放于5月18日完成整改,危废台账、制度已于5月15日完善。2.企业并非主观意识违法,复合车间有机废气按原环评是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该公司本着为环境治理负责,希望把废气处理得更好的初衷,将原活性炭吸附增加水喷淋+UV光解处理,但因春节及疫情停产原因,复工复产后维修人员没有及时维修,目前,该公司已将UV光解拆除,改回活性炭吸附。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复合车间污染治理设施已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与原环评审批要求相符,不应将自行增加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水喷淋)作为违法依据,决定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对第一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项废边角料露天堆放,第三项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情节,决定不采纳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你公司涉及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第三项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初犯,未造成重大污染,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