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8号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9950XY
法定代表人:李泽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内(地号:G1200524)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和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第一轮)专项人员反馈情况,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破碎车间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废覆铜板渣贮存池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2.废覆铜板渣贮存池入口未设置围挡,无防流失、防扬散措施,渗漏液通过沟渠排至厂外;3.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044号)显示,破碎车间废水外排口总铜为1.97mg/L,化学需氧量为214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94倍、1.3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5月16日、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年拆解9.09万吨废旧五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09)37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无氧铜杆和2.5万吨黄铜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开环(2013)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码拉链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18)20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10)40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无氧铜杆和2.5万吨黄铜线扩建项目(年产2.5万吨黄铜线建设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8022018003017)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二: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044号)一份;
证据十三:2019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证据十四: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第一轮)组反馈意见一份。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7号)及2019年5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就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提及的第3项环境违法行为‘覆铜板渣渗漏液超标排放’申辩说明:1.监测单位采样位置并非废水外排口,渗漏液是经雨水管路收集后流入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后外排;2.公司已对覆铜板破碎车间进行“三清”处理,已整改完毕;3.关于对督查的不配合问题,公司承认配合工作不到位,并愿意接受批评。望以批评教育为主,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对覆铜板破碎车间进行了“三清”处理,发现你公司确实有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原覆铜板渣贮存点后有一个贴有规范标识牌的废水排放口,现场观察存在异议采样位置围墙外为中嘉公司,观察中嘉公司厂区未见沙井,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打开存在异议采样位置的水龙头进行试验,但因水流太小,未能确切证实你公司存在异议采样位置连通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
2019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由存在异议采样位置加入红色指示药剂,从沙井观察地埋式污水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沙井和排放口均未见有红色水样流出,未能核实水流具体走向。
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天气为阴,无雨,从沙井处观察到你公司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池无明显水迹,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从存在异议的采样位置接入消防水,大约2分钟后,由沙井处观察到你公司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池出现明显水流,结合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厂区平面图可判断,你公司覆铜板渣渗漏液确实有经过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外排,《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044号)显示虽超标,但监测单位采样位置确实并非你公司最终废水外排口,因此无法证明你公司当时的超标废水是未经处理外排。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撤销对你公司第3项环境违法行为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维持对你公司第1项、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1.你公司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你公司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覆铜板渣水洒漏,未有效收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1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并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2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