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联忠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1FP38P
法定代表人:陈合胜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2号小区厂房第三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危废仓库设置不规范,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你公司四节烤箱工序流水线及照射工序流水线未按环评要求在释放VOCs的环节采用垂帘式围蔽,经调查,生产线上原安装有垂帘进行围蔽,后你公司为方便工人作业,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垂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关于清远市联忠鞋材有限公司环境处罚陈述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以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公司第二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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