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大猩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4FC77W
法定代表人:王佩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大道21号佳亿创鑫科技产业园6号楼首层至第六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共有4个废气排放口,均未设置标志标识以及采样通道和采样平台,不符合国家环保规范;
2.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废胶水桶、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产生,但你公司未设置危废仓库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3.根据《检测报告》(TR21110149),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值为134mg/m³,超出《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Ⅱ时段排放限值80mg/m³的0.6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测报告》(TR21110149)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该案于2021年12月28日举行听证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予以采纳你公司于听证会上提出的部分意见,对你公司第二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维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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