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4WR6GL05
法定代表人:陈达昌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基工业城(日丰公司厂旁)2号车间
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评审批的主要生产设备为12条化成生产线,检查时发现建成有14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新增的2条化成生产线于2017年3月建成并投产,新增的1条碳箔生产线于2018年建设并投入生产,污染物增加属重大变更,且新增的化成生产线、碳箔生产线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扩建2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
2.你公司扩建的2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其中新增的2条化成生产线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已整改完毕,停止生产使用,于2022年8月又投入使用);
3.你公司厂区东北面露天堆放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没有防雨防渗措施,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贮存;
4.2022年12月7日,对你公司氢水燃料锅炉废气排放口(FQ-0R0092)排放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2)第533号),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407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200mg/m³的1.035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及陈述申辩书》,经现场复核,举行听证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审议,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你公司扩建的化成生产线及碳箔生产线建设完毕时间超过两年,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你公司扩建项目停止建设。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扩建的化成生产线及碳箔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2022年度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3.4.1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综上,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扩建项目停止建设,扩建的化成生产线及碳箔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3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