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恒昱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3B646T
法定代表人:刘友利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开发新村8号首层之一
清远市恒昱塑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有1条干法破碎生产线正常生产,但未配套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8.29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3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