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冠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GDFC7XF
法定代表人:王东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大道B区4号103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清远冠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3条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1条注塑生产线挤出工序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好,且挤出工序配套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责令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4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3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