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田龙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KNMQ8G
法定代表人:戈玲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田龙望天狮107国道旁减鱼咀
清远田龙石油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至25日,我局联合凤城街办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贮存的柴油从电房围墙缺口处渗漏至田龙村排水渠,并流入田龙村田螺湾,造成田螺湾水体水质异常,且你公司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依法编制及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公司存在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标准,已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不符合规定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罚款10万元。由于你公司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3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