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嘉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EBKCY1Q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再生资源示范基地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和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场地自编号A0-2、A1-1、A1-4、A2-7、物流区A1-1、物流区A1-2、物流二区、物流二区C、A0-4、A1-2、A1-3、A1-5、A1-6、A1-7、A1-8、A2-1、A17-1、A17-1B、A17-5、A18-1、A20-4、A20-5、A20-6、A20-7、A20-10、A20-11、A20-12、A20-13车间主要从事废五金、废电机、废电线电缆的回收和拆解,生产设备有破碎机、摇床、生物质燃料烘干机、浮选机等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止2024年8月14日,你公司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治污设施运维台账、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合同等相关手续材料;
2.上述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中;
3.自编号物流一区、A1-4车间现场废旧五金、废旧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序号5.1防护措施标准;
4.自编号物流一区、A1-5车间拆解产生的废矿物油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贮存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序号6.1防护措施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7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编号A0-2、A1-1、A1-4、A2-7、物流区A1-1、物流区A1-2、物流二区、物流二区C、A0-4、A1-2、A1-3、A1-5、A1-6、A1-7、A1-8、A2-1、A17-1、A17-1B、A17-5、A18-1、A20-4、A20-5、A20-6、A20-7、A20-10、A20-11、A20-12、A20-13车间停止建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状。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