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免〔2024〕1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龚俊杰:
身份证号:
地址: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选生产线和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3套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龚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周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周娴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4年4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分选、破碎生产线正常生产中,配套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三:2024年4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龚俊杰)、2024年4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周娴),破碎设备租赁合同,铝料分选设备租赁合同、华峰宇厂房租赁合同。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擅自于2023年2月总投资65万元开工建设。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以及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情况,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常生产。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六:2024年7月9日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4年7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核)、现场照片,证明: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选线已切断电源,且该生产线的投料斗(进料)、输送带(送料)已经拆离,同时现场设置警戒线进行围挡隔离。
你作为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直接负责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料15万吨建设项目的主管人员。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2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4年6月14日你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请求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给与整改期限;2.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调查。经复核,我局对清远煜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尚未颁布实施,对你的第一点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能够积极主动整改,及时对违法建成的生产设备进行断电并拆离装料口、输料带关键设备,同时设置隔离区进行封存,属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