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31985L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旁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自编号2-8、2-9、1-3车间现场废旧电机马达及其拆解配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序号5.1防护措施标准;
2.自编号2-9、1-3车间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2024年度危险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
3.自编号2-9、1-3车间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贮存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序号6.1防护措施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黄有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黄有辉身份信息,受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拆解废电机1万吨、废五金2万吨、废电线电缆5万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表(清城环备〔2016〕28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02570131985L001V),证明: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经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拆解过程中有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黄有辉,2024年6月1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6月14日我局对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自编号2-8、2-9、1-3车间现场废旧电机马达及其拆解配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自编号2-9、1-3车间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建立2024年度危险废物台账。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4日制作)、危险废物磅单、危险废物入库详细台账,证明: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编号2-9车间作业区贮存有155KG危险废物废电路板,自编号1-3车间作业区贮存有2050KG危险废物废电路板。
证据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第25页),证明: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毒性(T)。
证据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第5.1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节选(第6.1款),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公司上述三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