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范,广东粤海飞来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对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进行划定。现将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和库区(清远市清城区段)。
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副坝、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船闸、泄洪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2.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二)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1.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堤防、发电厂房、船闸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2.库区保护范围:包括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三、管理范围
已划定的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详见附件,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广东粤海飞来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名查阅。
四、管理原则
对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内的工程建设、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行为,广东粤海飞来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地块性质变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仅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清远市清城区段)划定总图.pdf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